青理工校发〔2016〕23号
关于印发
《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0月11日
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
第四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专职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及所在部门的规定与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并予以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非专职教师实行坐班制,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与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制订符合本部门用工特点的考勤办法。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各部门应据实填报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请假条、销假条报送人事处。考勤签到簿及相关考勤记录由各部门保管以备查,人事处将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瞒报、漏报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或《青岛理工大学校内教师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第十四条 审批手续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事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报备。
(二)教职工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由处级部门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四)教职工请假,假期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按病假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的,自第二个月起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病假超过6个月经学校研究同意长期病休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80%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核发工资数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事假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事假每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
第十七条 产假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二)产假期间,女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学校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扣发产假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九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二十条 护理假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7天,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教职工探亲路费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5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在规定的工伤假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其他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部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但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部门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部门职工到校内外其他部门或单位工作,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或《青岛理工大学校内教师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废止。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__(部门)__年__月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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